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户籍残疾人,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一起了解详情↓↓↓
一、补贴标准
(资料图)
(一)享受岗位补贴的标准
1.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
2.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3年以上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1.“三类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按其当年为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含)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享受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三)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